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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纠正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5-01-16

九江学院组织人事部

 

 九江学院监察审计室

  

     九江学院财务处

 

 

九院财字〔20152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纠正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各单位、各部门

近日,接到九江市六部门下发的《关于纠正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紧急通知》(九纪字【201462号),要求对照文件精神进行自查自纠,纠正各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作出如下安排: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开展自查自纠。

各单位各部门对照九纪字【201462号文件(文件附后)的自查范围开展自查,防止和纠正滥发津补贴行为,并在元月17日前,写出部门和单位自查情况报告交到财务处,由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汇总分别上报九江市。

二、贯彻文件要求,规范发放行为

对照文件所列内容,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人员经费发放行为,切实做到如下几点:

(一)禁止下列行为

1. 禁止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发放津贴补贴

禁止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禁止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除了上级和学校明文规定允许发放的津补贴、学校工资统发的津补贴外,各单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对于有依据可以发放津补贴的,单位要事先提供上级文件,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标准发放。

2. 禁止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3. 禁止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4. 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5. 禁止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6. 上级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规范下列行为

1. 加班费发放

加班是指运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八小时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可预见、紧急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1)教职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岗位工作,一般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建立统计台帐。

2)加班后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安排其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就其冲抵补休后的加班净额部分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照每天50-60元标准掌握。

3)特殊情况认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人员,周工作时间超出40小时部分方按照加班值班执行;

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临时完成职责范围外某项工作任务,已得到相应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费;加班后已实行补休的,不再支付加班费;

双休日、寒暑假期间外出参加各类(级)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和社会考察等活动者,均不视为加班。

2. 评审费发放

评审活动是指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论证、鉴定、资格(质)认定、职称职务评定、招考招录、教科研等专项项目和成果评审、各类论文答辩评审、招投标评审、教学奖励评审及学生竞赛评审等活动。

1 规范各类评审费用的发放。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上述各类评审,可按在规定标准内向被邀请的校内外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但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

组织评审部门的工作和相关服务人员;

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学校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

上述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评审活动只能按加班处理。

2)凡属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研究、探讨、项目检查及鉴定、审定等,一律不得设定为评审活动、发放评审费用。项目检查需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支付劳务报酬。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等工作应适当整合归并,不得分解分拆评审内容、增加评审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或搞变通处理。

3. 专项工作劳务费发放。

劳务费指校内外人员从事工作职责以外事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包括举办专项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参加各类评审、教学科研、学生事务、专项考务、保障服务等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或特殊任务的劳动报酬。

1)校内人员凡是计入教学科研工作量的事务不得发放劳务费。校内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论文、学年论文,以及举办学术讲座的事务,按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折合工作量。学院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

2校内人员各类劳务费标准应妥善处理正常工作、加班与劳务活动之间平衡关系,参照加班费标准确定。校外人员的劳务费按照市场价格或有关文件执行。岗位职责外的学术报告、讲座酬金标准按照不高于九院字[2014]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教学活动劳务费。学校预算下达的各类学科教学建设经费(包括学科建设、精品课程、卓越人才等)均不得向校内人员支付劳务费。针对校内人员的教学活动劳务费从教辅津贴和教学奖励调节基金等分配专项支出。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英语、计算机考试、司法考试等)监考及工作人员劳务费,费用在主办单位划拨或收取经费中列支。

4)教学科研项目劳务费。教科研项目按照预算在教科研专项资金中列支。

5)学生服务管理事务劳务费。学生事务劳务费在学生专项活动费和学生工作经费中列支。

6)其他事务劳务费发放。各类招生、招聘、招标、竞赛组织、资料和数据整理等服务事项,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校内工作人员,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按加班处理,不得发放劳务费,非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可以参照加班费标准发放劳务费。

7)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且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该部门参与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个人岗位职责范围内、且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个人不得发放劳务费。

4、奖励发放

奖励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应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种制度的落实,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创造效益。

1)部门应事先设定奖励方案,职工、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时,依据方案,通过一定会议程序给予职工、集体奖励。若需要提请学校及上级奖励并安排奖励资金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学校审批。

2)奖励可以是荣誉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对获得奖励的职工、集体,可给予一次性奖金。对集体的一次性奖金一般应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

3学校颁发的奖励从相应奖励专项支出。对于因同一事项已获得学校或上级机关奖励的,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4部门奖励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奖励资金(教学科研奖励基金、教辅津贴等)或自有资金,且按照九院字[201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1、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津补贴和人员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津补贴发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要贯彻落实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范管理。对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财经法规分别作出处理。

    2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绩效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业绩考核,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调节作用。

    3、健全检查机制。学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部、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津补贴和人员经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人事制度、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通报有关情况。

    4、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

 

 

 

附件:九江市纪委等部门关于纠正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紧急通知

 

 

                    

组织人事部   监察审计室    财务处

 

                             

                                 2015年元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