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它亲友确属无法拒收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折价款,要及时上缴廉政账户或纪检监察机关。缴款时不需要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缴入,鼓励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人个缴款凭证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各单位收取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上缴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的折价款不能挪作它用,一律按上述方式上缴。
3.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正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发[1985]8号)。在这次集中纠正工作中,对主动退出违规或非法所得并说明情况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隐瞒或继续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一经发现,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加重追究责任。
4.关于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在这次集中纠正工作中,对主动退出违规或非法所得并说明情况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隐瞒或继续干预、插手工程的,一经发现,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加重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1.成立集中纠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冯静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占勇,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徐森鸣,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杨小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廉政办,承担日常工作。
2.严格规范操作。集中纠正工作由各单位党蚕(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它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1.坚持宽严相济、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2013年8月31日前),对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的,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一般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以达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继续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经商办企业、干预插手工程的,依法依纪从严加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增强威慑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纠正,主动如实上报情况,同时,要积极督促、推进本单位集中纠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3.九江市廉政账户户名:九江市财政局,开户行:交通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64006100018000129458。缴款人可在全市交通银行任一网点,将上述范围的现金或折价款缴入廉政账户。廉政账户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市财政局具体管理。市财政局每季度应将该账户对账单送市纪委、监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纪委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有关工作人员及银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缴款人姓名、缴款数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