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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纠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3-09-22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集中纠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办字(2013)70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集中纠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

               中共九江市政府办公厅

                 201385

全市集中纠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赣纪发[ 2013)4号)要求,更好地教育和挽救党员领导干部,结合九江实际,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20137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纠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

二、范围和内容

1.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问题。“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末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表现形式主要有: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的;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的;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的;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的;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的;虚列支出转出资金的;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的。

2.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问题。有价证券包括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会员卡、加油卡、债券、股票等,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

3.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问题。主要包括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4.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主要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导干部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在其职权范围内包揽工程等。

三、步骤和方法

集中纠正工作从201385日开始,930日前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5日至8月31日)

各单位要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对集中纠正工作作出部署,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二、三、四)和签订承诺书(见附件六),报所在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汇总备案。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进行针对性的整改,不断健全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二)汇总上报阶段(9月1日至10日)

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于910日前,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五)、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以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承诺书,一并上报市廉政办(电话:8211615

(三)重点抽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

市廉政办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结合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对各单位集中纠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处逾期未主动申报登记的事例和顶风违纪案件。对各县(市、区)的抽查,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对市直各单位的抽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织实施。各单位要对所管辖的地方、系统、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政策界定和责任追究

1.关于“小金库”问题。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9]18号)在这次集中纠正工作中,各单位凡如实上报、清理“小金库的,对责任单位原则上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原则上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如有隐瞒或今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以上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加重追究责任。

2.关于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问题。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2005)2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 2001)6号)、省纪委《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赣纪发(2013)4号)等。在这次集中纠正工作中,对动上交所收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折价款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原则上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如不按规定、不如实上交上述范围的现金和折价款或继续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一经发现,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并给予收方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送方党内警告(行政过)以上处分;收、送双方责任人今后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如哪级党委提拔重用,则追究哪级党委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不如实提供情况,则追究纪委书记责任;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今后,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它亲友确属无法拒收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折价款,要及时上缴廉政账户或纪检监察机关。缴款时不需要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缴入,鼓励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人个缴款凭证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各单位收取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上缴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的折价款不能挪作它用,一律按上述方式上缴。

3.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正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发[1985]8号)。在这次集中纠正工作中,对主动退出违规或非法所得并说明情况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隐瞒或继续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一经发现,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加重追究责任。

4.关于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在这次集中纠正工作中,对主动退出违规或非法所得并说明情况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隐瞒或继续干预、插手工程的,一经发现,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加重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1.成立集中纠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冯静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占勇,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徐森鸣,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杨小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廉政办,承担日常工作。

2.严格规范操作。集中纠正工作由各单位党蚕(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它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1.坚持宽严相济、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2013831日前),对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的,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一般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以达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继续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经商办企业、干预插手工程的,依法依纪从严加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增强威慑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纠正,主动如实上报情况,同时,要积极督促、推进本单位集中纠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3.九江市廉政账户户名:九江市财政局,开户行:交通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64006100018000129458。缴款人可在全市交通银行任一网点,将上述范围的现金或折价款缴入廉政账户。廉政账户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财政局具体管理。市财政局每季度应将该账户对账单送市纪委、监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纪委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有关工作人员及银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缴款人姓名、缴款数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