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工作之窗>廉洁文化>正文

转型社会腐败治理:制度+文化

来源:发布时间:2013-05-17

在社会转型期,制度之中的灰色地带很多,权力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获得利益的空间极大。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旧的道德体系等受到强烈的冲击,腐败行为被社会容纳和接受的程度提高。在这个前提下,无论是从主观的腐败动机还是客观的腐败条件两个方面,公职人员腐败便成为一种合理的理性。因此,在对腐败行为的分析中,应更多地着眼于制度因素而非人的因素,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需要从制度入手,即强化制度完善对腐败条件的约束而不仅仅是从人的腐败动机进行过多着墨。

根治腐败还需从制度入手

历史经验表明,腐败现象高发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制度并无必然联系,而是与社会特定发展阶段有关,通常出现于一个国家的社会转型时期。根据亨廷顿的分析,社会转型期一般出现于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

社会转型,这一过程一方面伴随着财富的快速增加和权力的重新分配;另一方面社会的价值观系统需要新的价值体系来支撑。财富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权力的扩张特别是受政府管理活动的增多,也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特别是新的制度建立过程中规则体系尚不完善,极易产生诸多灰色地带进而形成腐败猖獗的领域。在这样一个阶段,社会缺乏共同的被普遍认可的基本价值观,腐败行为的道德约束被大大弱化。简言之,在一个国家的经济转型、社会转轨过程中,腐败的蔓延是政治或经济转轨和与之相伴的制度变革不同步的结果。

以上分析表明,转型社会腐败治理必须同时基于两个方面,即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每个人的行为选择,即选择廉洁抑或腐败,都是在给定条件下依据个人理性所作出的选择,即实际收益最大化。从现实生活中看,具体的给定条件就是制度,当然其所指称的制度既包括法律法规等正式出台的制度,也包括道德、习俗、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因此在制度既定的条件下,人或组织所作出的选择必然要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理性选择。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腐败动机基于人性的弱点很难避免,当制度漏洞很多而同时腐败行为被查处几率很低的情况下,选择腐败而非廉洁对一个理性经济人来说无疑是代价最小、收益最大化的状态。

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

应当承认,上述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制度预防无疑是腐败治理极其重要且核心的一环。但也需要注意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涵义并非单指那些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一些非正式的制度也同时被纳入其分析框架,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应当看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远非一蹴而就的过程。经济的转轨与社会的转型,本身就是一个新制度不断替代旧制度的缓慢过程,推倒原来的制度安排既需要社会实践的支持,更需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是转型社会的突出特点。原有的制度法律体系很难对后来出现的各种经济和社会现象进行精确的预测,特别是在社会转轨时期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同时,具体的制度效应发挥需要相互之间的支持与协调,我们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设计并出台所有的制度安排。先行的制度如果过于超前,很可能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而难以操作。但如果设计保守,而未来其他制度颁布的时候,又会影响到其他制度的实施。这样一个悖论在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建设过程中会频繁发生。

治理腐败的制度建设亦然。由于正式的制度体系是由无数具体的法律法规组合而成,反腐败的制度安排也不仅仅是由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某个具体领域的部门法所能涵盖。整个制度框架下那些由具体的政治安排、经济管理、社会组织等等具体制度组合而成的制度体系之中的漏洞与不同步才是形成腐败机会的根本原因。因此所谓的制度建设,必然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且在不断试错与磨合的过程中才有可能基本成型,绝非简单的立法和顶层制度设计就可以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亦指出了关于实践、理论与制度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践、理论、制度紧密结合的,既把成功的实践上升为理论,又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还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制度。因此,在制度建设与实践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制度建设,更要认识到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既要关注制度的稳定、确定性(即其静态),还要熟谙制度形成的动态过程。

筑牢制度根基还需依托廉政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规范不可谓不多,但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地贯彻与落实。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涉及到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不断趋于完善,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这说明,制度建设不简单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正式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那些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传统文化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在一定意义上,那些非正式的制度构成了一个社会大的制度体系的文化基石,它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腐败治理理论架构中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反腐败的道德文化建设实际上

就是新时期廉政文化体系的构建,而廉政文化的发育和型塑不可能脱离社会文化的基础而独立生长。事实上,中国传统文化中讲求和谐,重视人的修养与内省、重视道德情操的培养,这样一种浓厚的文化底蕴已经深深根植于我们的思维方式中,即使在当今也依然具有时代的意义。这种立足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主观意识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信仰体系的重塑问题,是从人的内心深处通过信仰、信念与价值观的力量激发人践行良好道德情操的伦理性行为。毕竟,在人的主观理性中,都有对善与恶、对与错的主观性认知,即使在权力腐败过程中,腐败行为的主体亦是如此。因此腐败行为的发生,既有制度约束不足的客观原因,更有腐败主体的主观故意。虽然说基于人性中固有的弱点,我们不能完全把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约束机制建立在人的道德自律基础上,但缺乏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单纯性制度约束,依然是软弱的。

转型社会的腐败治理首先要立足于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强化法律制度的约束才能逐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条件。与此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依然要重视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中那些行之有效的历史积淀,抵御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些不良文化的影响,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与文化创新才能筑牢根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