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廉政文化具有非正式制度本质。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把制度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式制度,包括宪法、法律、各种组织、产权制度、契约等;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包括传统、道德规范、习俗、价值等等。
正式制度影响、支配、改变人的行为选择,同样,非正式制度也有这样的作用。从制度变迁的特点来看,非正式制度对于正式制度以及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还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制度是可以变迁的,但是,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的惰性要大得多,变迁起来往往要困难、要缓慢得多。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分类和对非正式制度特点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结论:(1)廉政文化作为人们对于腐败或廉洁的基本态度、观念或价值判断,属于非正式制度;(2)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于人们选择廉洁还是腐败行为具有持久的影响作用;(3)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正式制度(以下简称为廉政制度)的创新、改革及执行起到持久的影响作用。
如果我们只是一般地从制度对人们行为选择产生约束效果的强弱来判断,就可能忽视廉政文化的作用。因为相对于正式制度的硬约束而言,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于人们具体行为的选择可能只是一种软约束。事实上,作用强度是一个维度,而作用的广度则是另一个重要的维度。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人的作用在广度上要比正式制度大得多。具体来说,廉政制度可能只作用于那些掌握权力和资源的人群,而不大可能作用于没有掌握权力和资源的更广大的人群。后者就是普通社会大众,而前者则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中掌握权力或资源的少数人。作为非正式制度,廉政文化既作用于社会大众,也作用于公私官员。
2.从哲学视角或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廉政文化不可能孤立存在。
廉政文化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而是有一个“对立物”或“孪生体”,那就是腐败文化。甚至可以说,不了解腐败文化,就不可能认知廉政文化;不清除腐败文化,就不可能建立起廉政文化。因此,要建设廉政文化,就必须首先深入认识廉政文化和腐败文化的关系,也就是要揭示作为腐败文化对立物的廉政文化的本质。
过去、现在和将来,不管人们在主观上是否愿意承认和接受,腐败文化必然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客观存在。就像任何一个社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廉政文化一样。廉政文化和腐败文化在对立和冲突之中,共同构成了任何一个社会中与廉政相关的文化总和。一个社会既有深厚的廉政文化,又有很强的腐败文化;或者是一个社会存在廉政文化和腐败文化都很缺乏的状态,这些情况显然不会存在。
这种辩证视角的考察就揭示了廉政文化的第二个本质,即廉政文化不可能孤立存在。换句话说,如果人们不致力于消除腐败文化,而只是片面地倡导廉政文化,其结果必然会变成水中捞月、竹篮打水。
3.廉政文化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
这方面的本质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廉政文化的建设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事情,而是所有社会公众的事情。反过来说就更容易理解,即只有一部分人或组织接受廉政文化,是没有意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廉政文化建设是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大工程。二是,个人或个别组织缺乏提供廉政文化产品的积极性,而必须要由政府或由政府委托专门的机构来提供。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也应该像组织文化一样,在结构上存在着不同的层次。在关于组织文化的各种研究中,一种典型的做法是把组织文化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精神层、制度层和物质层。如果套用这样的结构划分,则可以简要地对廉政文化的三个层次的内涵做如下的归纳。精神层包括尚廉耻贪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是廉政文化的核心或灵魂。制度层包括廉洁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制度,腐败典型及其危害的警示教育制度,廉洁行为准则,以及官员的廉洁宣誓制度等等。物质层则包括廉洁广告,廉洁书画,廉洁标语口号,廉政教育场所等等。
总之,只有深入揭示廉政文化的本质,我们才可能对廉政文化在廉洁社会建设或反腐败战略中的功能找到一个准确的定位,才能确立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才能对廉政文化建设实践做出准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