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九院党字〔201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四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内中层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指学校机关部门、教学(含教学辅助部门)、科研、后勤、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校级领导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提出审计意见,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处、国资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联席会议是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主席。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人事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提出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上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联席会议主席最终签字后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年初、年末应分别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布置、工作总结会议。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或者校领导要求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联席会议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意见,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制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以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达到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对象;
(二)当年重点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当年重点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
(四)当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的时间及其他要求等。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党委确定的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要求,组织人事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所在部门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审计起止期间;
(四)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审计范围;
(五)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审计重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审计期间本部门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及预算调整程序是否合规,本部门财务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预算要求,开支有无超出预算的不合理之处。
(三)本部门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执行情况如何;
(四)本部门所有收入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否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重复列支等情况;
(五)本部门重大经济项目支出,是否召开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按学校相关程序办理,校内外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及预期效果是否良好,有无重大失误;
(六)本部门校内外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九江学院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类资产的管理是否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如何,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资产的使用效益如何;
(七)本部门及本人遵纪守法、执行财务制度、债权债务以及廉洁从政情况;
(八)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兼任部门、二级党委和单位正职,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监察审计室安排学校审计人员分组开展审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在以下情况下,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由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一)一次换岗中层干部人数较多、审计周期较长、项目较多时;
(二)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或者部门所有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已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了的;
(三)监察审计室主任本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回避制。
(四)学校主要领导或联席会议认为必须委托校内外相关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
第二十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审计前的公示(在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室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编制被审中层干部的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被审中层干部任职部门的名称、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预定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长和审计组员姓名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对被审中层干部及其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个工作日前);
(四)开展被审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中层干部任职部门和被审中层干部本人的意见(任中审计只征求被审干部本人意见);
(六)经委托部门、联席会议、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报告书一般一式六份(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审计室、被审计者本人各一份),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织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中层干部及其任职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审前会议,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派人参会,审计需要时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派人员开展相应的审计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中层干部及其任职部门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部门盖章、本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中层干部本人、其任职部门、其他关联部门应积极配合,向审计组提供被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资料:
(一)审计期间所有会计原始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二)任期内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合同,部门及本人各类资产设备清单、资产设备移交资料,部门及本人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本部门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控制、考核等规章制度;
(三)被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电子及纸质各一份,纸质报告本人应签名及标注日期);
(四)其他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中层干部所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工作组。
被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审中层干部经济管理职责和具体分工情况;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开展各类经济业务的效果、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四)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完成效果情况;
(五)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任职部门及被审中层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从政情况;
(七)被审中层干部认为在经济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情况;
(八)被审中层干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开展个别谈话、召开教职工座谈会等审计方法了解被审计中层干部任期内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完成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后,应对被审中层干部在其任职部门经济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做到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相统一、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并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的撰写。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中层干部及其任职部门,被审中层干部及其任职部门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计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报告经学校联席会议主席、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以正式文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送达相关校领导、中层部门及个人。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被审中层干部及其任职部门应按审计要求积极整改,其他与之关联部门应一并进行整改,并按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报告应加盖部门公章、责任人签字)。
第三十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联席会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分工情况等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学校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学校审计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审计相关制度调整,以国家新颁布的审计相关制度为准,如遇到相关情况与国家审计制度不符,以国家审计相关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