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15〕27号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
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江 学 院
2015年3月30日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行为,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的规定,本着严格程序、提高效率的宗旨,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规范程序,权责统一”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合同内任一方面内容的改变。
互相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若实施后,与变更单工程量有出入的、或需确认具体工程量的,须办理工程签证)。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包、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单位及变更条件
第四条 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含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建筑装饰、水电、安装等附属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2.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3.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之内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4.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
6.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7.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8.地质条件变化、政策性调整、恶劣天气、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工程索赔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5.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7.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9.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分类及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分为小型、一般、较大、重大四类。
第八条 小型变更(签证):估算发生费用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或专题)研究,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就变更(签证)的原因、功能工艺、经济技术参数等进行论证形成技术核定单或业务联系单,由现场管理员、工程科科长、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在相关主管部门处务会上通报,此变更签证作为决策和组织实施的依据。
小型变更(签证)累计超过1万元,少于5万元的变更(签证),按一般变更(签证)审批流程办理(建筑工程主体施工已经按照小型变更(签证)流程处理完毕的或者会持续发生的除外)。
第九条 一般变更(签证):估算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项研究会,设计单位(如需要)、专家(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形成技术核定单,报相关主管部门处务会研究决定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若累计变更超出工程合同价30%(含),则须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较大变更(签证):估算发生费用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项研究会,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签证):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标高、主要设备、主要使用功能改变,估算发生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审批流程:在履行上述第十条审批流程的基础上,估算发生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超过5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规范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
1.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监理单位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预算。
2.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九江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根据变更类型、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内审通过后,按程序签署《工程变更单》。
3.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建设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边组织实施,边及时完成报批程序,按照分管校领导同意的方案,完成现场审批和内审手续。在其变更实施过程中收集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不能提供需说明理由),说明当时情形。
4.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不属于原招标范围)属于新增子项,需经学校批准并调整项目预算后按学校相关建设程序实施。
5.已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单》及相对应的《九江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登记并于5天内发至各相关单位实施,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
6.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时效: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原则上至少提前30天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小型维修改造工程至少提前5天),否则因变更审批必要时间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一切经济损失,建设单位不予认可,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建设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单》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项变更。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规范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
1.签证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协调办理《九江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根据签证类型、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签证手续。
2.已审批的《工程变更单》需要办理签证的,不再重复校内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签证。
3.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在隐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现场签认,签证须附影像资料(不能提供需说明理由),否则不予认可。
4.涉及工程量清单漏项的签证,根据签证类型召开专题研究(论证)会,形成会议纪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签证。
5.已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及相对应的《九江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登记并于5天内发至各相关单位,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签证单与内审单编码须一一对应。
6.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时效:施工单位须在签证内容实施验收后28天内提交完整的书面签证资料,逾期不予签认。建设单位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无故逾期未完成审批程序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项签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由于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生效。本办法用于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项维修基建项目工程的变更(签证)管理。若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未尽事项由九江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九江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
2.工程变更单
3.工程签证单
附件1
九江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签证)事由: (需明确变更提出单位、理由、部位,对应附件中工程变更或签证单的内容) |
附件: □(工程变更单) □(工程联系单) □(变更费用预算) □(其他) |
工程管理部门 |
现场工程师: |
工程管理科: |
工程预算管理科: |
分管处长: |
处长: |
分管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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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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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仅作为校内审批使用,在审批后5天内提交校监察审计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