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九江学院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行)》和《中共江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是指学校纪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为推动中央、省市纪委和学校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对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纪委委员)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条 约谈工作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
第四条 约谈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校纪委委员主谈。
第五条 约谈工作在学校纪委的领导下进行,设立约谈工作承办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相关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六条 约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每年年中或年底由学校纪委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其它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了解情况。承办室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承办室应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要注意遵守保密纪律,承办室要做好约谈记录,谈话记录一般应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认可。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承办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条 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承办室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对整改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学校科以下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参照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