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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4-10-20

九江学院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级党委提拔任用、交流轮岗的处科级干部。

   第三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纪委负责对新任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机关各部门和二级党委负责对新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每年12次,一般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

   (二)签订《九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三)学校纪委(机关各部门和二级党委)负责人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

   以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廉政谈话,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征得学校纪委和机关各部门、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事后另行安排谈话。

   第八条  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与学校组织人事部沟通衔接,共同实施。

   第九条  廉政谈话纳入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