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级党委提拔任用、交流轮岗的处科级干部。
第三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纪委负责对新任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机关各部门和二级党委负责对新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每年1—2次,一般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
(二)签订《九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三)学校纪委(机关各部门和二级党委)负责人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
以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廉政谈话,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征得学校纪委和机关各部门、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事后另行安排谈话。
第八条 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与学校组织人事部沟通衔接,共同实施。
第九条 廉政谈话纳入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