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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分

来源:九院廉政公众号发布时间:2024-04-17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主要学习第七条。这一条的规定看似简单且宏观,但却划定了一条边界,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据《条例》进行处分。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七条的原文——一共两段内容,第一段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首先,我们来看主语,也就是前六个字“党组织和党员”。这里所说的党组织,根据党章的相关描述,党组织即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在内的各级党组织;这里所说的党员,即全体党员,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普通党员。这其中同时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只要违犯了相关规定,都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分;二是除党组织与党员外的其它组织形态,比如群众组织、党外组织、非党群众等等不在本《条例》的约束范围内,而是要按照其它的法规规定接受处理。

那么,党组织和党员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分呢?这里提到了“四个违反”和“一个危害”:

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③违反党和国家政策。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政党或某一团体组织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政策包括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明确的任务、工作方式、步骤和具体措施。它是路线、方针的具体化,旨在以权威的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行动方向。上面是关于政策的学术性定义。接着我们用例证来强化理解:在党的政策方面,根据中组部12371网站上“政策文件”一栏中的收录,历次党内集中性教育(如党史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每五年发布一次的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通知等都在其列。

我们接着再参考国务院网站,在“最新政策”的收录中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等等都在其列。

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和国家政策,如果仅仅只是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自行出台的政策,则不在这个范围中。

④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⑤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危害党的利益:一般指违反党的纪律、规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干扰甚至破坏党的工作机制和决策部署的行为。例如,违背党的意志、散布错误思想、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危害国家利益:一般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人民利益:一般指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人民群众负有的责任不尽职、不作为、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剥夺人民权益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依据《条例》接受处分的范围是非常大的,这也说明了《条例》广泛的适用性。那么,是不是稍有违反都要接受处分呢?接下来的一句“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包含了3个关键的信息点。

信息点1:只要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就都必须受到追究,没有例外。

信息点2:某些情节较轻且依照规定不必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也就没有相应的追究。

信息点3:此处细分了纪律处理和纪律处分。在《条例》中,一共有55处提到了“处理”,在逐个分析了之后,我们大致能够梳理出两个主要差别:一是“处理”常见为“组织处理”,而“处分”常见为“党纪处分”;二是“处理”在应用范围上大于且包含“处分”,如《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这说明“处分”及其他非处分的方式可统称为“处理”。

以上是第七条的第一段,说明了依据《条例》进行处分的范围。很显然,这个范围是很大的,那么,其中的重点部分是什么呢?第七条的第二段作出了说明,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这句话点出了其重点查处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腐败案件,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总体上来说比较好理解,但其中有一个信息点需要专门解释一下,也就是在腐败案件方面,为什么专门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个时间节点呢?

表面意思比较简单,是指一些官员在十八大前已有违纪违法行为,十八大后仍未有起码的畏惧之心,继续大搞腐败交易。“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虽不是一个正式的罪名,但在中纪委查处违纪违法官员的正式通报中常用这一说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惩治腐败决心和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反腐败动真格、出重拳成效之大也是前所未有,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既是一种麻木不仁,也是一种狂悖态度,是党和政府绝对不能容忍的,是必须要重点查处依法严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