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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3-05-17

印发《关于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

 

        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属各高校纪委:    现将《关于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

                           2013年3月18日


关于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

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发挥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和驻高校纪检监察专员(以下统称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促进驻在部门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8)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赣办字 (2005)30号等规定,现就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 (单位)的监督职责,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则,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方法,促进驻在部门 (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帮助,做到防微杜渐;紧密结合驻在部门 (单位)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对重点对象、环节、部位和重点岗位的监督力度,把预防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发挥监督职能的整体功效。

 

    二、监督对象及主要内容

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对象是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系统的处级及以上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开展党内监督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规定,遵守《廉政准则》, 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全面推进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

    (七)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三、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

 

    (一)以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督促并协助驻在部门 (单位)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 (驻高校纪检监察专员)参加驻在部门 (单位)党组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 (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及时提意见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驻在部门 (单位)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征求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意见时,派驻机构应认真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四)通过落实与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换意见和参加有关会议、开展监督检查等形式,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与派驻机构工作联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

    (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健全和完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督促驻在部门 (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公示、咨询、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抓好驻在部门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六)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驻在部门 (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民主生活会、了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民主生活会、了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七)通过参加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掌握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情况,会后两周内要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向省纪委作出综合汇报。

    (八)督促驻在部门 (单位)按照上级要求落实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推进政务公开,通过全省电子政务统一监察平台实时监督驻在部门 (单位)履行职责和权力运行情况,并协助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必要时向所在省直派驻机构工作协作区的牵头案件检查室提出开展协作办案的建议,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十)通过查阅驻在部门 (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或者调研等形式开展日常监督。

(十一)派驻机构需要采取上述方式开展工作的,一般应事先与驻在部门 (单位)党组 (党委} 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特殊的,应当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与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与派驻机构工作联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

 

        四、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要求

 

    (一)派驻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二)派驻机构干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自觉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 (单位)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严格要求自己。

     (三)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视情况向驻在部门 (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或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并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要求向驻在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

    1.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2.发现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3.查办驻在部门 (单位)处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重要案件的情况;

    4.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驻在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5. 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述有关报告事项涉及驻在部门 (单位)党组 (党委)主要负责人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派驻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

    (四)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函请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2. 由省纪委分管领导或委托驻在部门 (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 (驻高校纪检监察专员), 与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3.对反映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五)派驻机构主动查办案件,不影响驻在部门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的评定。

    (六)派驻机构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管辖范围内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七)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为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1.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纠正意见、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情况,听取省纪委省监察厅意见后再作决定;

    2.对规避或拒绝派驻机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服务保障

 

    (一)建立健全省纪委省监察厅分管领导与派驻机主要负责人年度约谈制度,定期了解掌握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等情况。

    (二)经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有关室应将掌握的驻在部门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等相关情况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

    (三)负责联系省直派驻机构工作协作区的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案件检查室,要定期组织派驻机构对受理和办理的反映驻在部门 (单位)处级及以上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清理,通过指导查办案件、吸收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案件调查等方式,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的查办案件能力。

    (四)加强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选好配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严格资格准入条件,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完善轮岗交流制度,派驻纪检组长 (驻高校纪检监察专员)和监察室主任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应当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五)驻在部门 (单位)应当为派驻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应在驻在部门 (单位)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

    各设区市派驻 (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参照本意见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 29日印发的《关于中共江西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